关于外卖
Q: 餐饮企业对于网络订餐食品配送中有哪些责任?
A: 在疫情期间,网络订餐数量增加,在订餐配送中餐饮企业过程中必须采取“食安封签”等相应措施,不得销售、配送未采取“食安封签”等防范措施网络订餐食品,确保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租金
Q: 餐厅可以在疫情期间申请减免租金吗?
A: 先看合同,是否可以按不可抗力减免租金。依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发生新型肺炎,包括被隔离、封城、限行等紧急措施而无法自由活动)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无约定,承租方可以援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房租。
注意:
餐饮企业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交通管制、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汇总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备案存档。 另外,要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
Q: 餐饮企业能否在疫情期间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A: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此处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必须满足“使合同不能实现”这一条件。
如《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双方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因此餐饮企业依然可以考虑是否援用该条款。
注意:
餐饮企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最终是否能解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Q: 餐饮企业无法履行租赁合同,违约金和转租费用怎么办?
A: 首先,如果可以转租,建议餐饮企业与出租人先行协商,就当前情势,争取约定免除转租费用;
其次,先看“不可抗力”与租赁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则无论对于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而言,均应当依法不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合同中的定金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关于薪酬
Q: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员工薪酬怎么办?
A: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 我们的餐厅完全停工了,员工薪酬怎么办?
A: 如餐饮企业一直未恢复营业,根据前文提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 员工由于疫情暂不能返岗工作,怎么保护员工和餐厅的权益?
A: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还有什么方法和员工协调,并借助外力规避损失吗?
A: 首先,可以以未来企业的发展吸引员工将未来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股本投入到餐饮企业的运营中,与员工协商,成为分红股东,共克时艰。 不过需合同约定好投入的资金,分工方式,分红周期(短期或长期)等。
餐饮企业可以与生鲜电商、外卖服务行业合作,调配餐饮企业员工到这些企业提供服务,并由这些企业提供劳务酬劳。需要餐饮企业,生鲜电商、外卖服务等企业以及被调配的员工签订好合作协议。
关于采购合同
Q: 疫情爆发前签订的采购合同,可以解除吗?
A: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因疫情及政府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导致相关活动无法进行和开展),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且免除违约责任。
注意:
1、餐饮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收集疫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证明及其他凭证,并及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小,仅导致轻微履行瑕疵,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能无法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3、如继续履行该合同可能会对餐饮企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Q: 怎么书写有关“不可抗力“的通知?
A: 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一方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并需要写明如下内容:
01.不可抗力发生的总体概括性介绍;
02.自己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影响,越具体越好,不能过于笼统、含混,但同时需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
03.表明自己一方对履行合同的态度,需告知对方自己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是完全不能履行合同,还是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抑或是部分不能履行或及时履行合同。这个态度应当是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密切相关的,经同行业内公认的标准或尺度的审慎判断后作出的决定。
根据前述三所述之态度,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自己的请求,包括解除合同(针对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之情形)、中止合同履行(基于审慎合理的判断,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失后恢复履行)、变更合同条款(包括延迟交货、付款、变更交货数量等等)。该请求必须是合理的,与自己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相匹配的,而且必须是直接的、清晰的,而不是间接的或含混的。
关于贷款
Q: 如何为餐厅申请新贷款和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如何?
A: 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很多餐饮企业都现金流吃紧,如银行短期贷款⻢上到期,资金链会更加紧张,根据银保监会文件,我们建议企业可以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 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中小微餐饮企业如获得新的贷款,根据当前政策,贷款利率将会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如中小微餐饮企业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也将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具体措施有待责任单位落实,建议企业与有意向的金融积极联系协商。
关于社保和税收
Q: 我们的餐厅可以社保延期和缓缴吗?
A: 由于各地政策不同,我们建议为员工购买社保的餐饮企业可以积极与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延期、缓缴社保,争取更多现金流。
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Q: 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Q: 困难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可以延长吗?
A: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提出: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关于捐助
Q: 我们的企业进行了公益捐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吗?
A: 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财政部确定:
“企业或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结:
此外,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严格把控,杜绝野生动物的买卖交易,并严格遵循国家政策。
同时,我们建议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在停工停产时期,组织开展线上职业培训,修炼内功,待细化政策出台后申请培训补助,稳住心神,才能等来春天的复苏。